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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統二字第40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柯盈宏

案由

為公開裁判書當事人筆名及其個人網站網址乙事,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北院忠文人字第1090005793號書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9月9日新北院賢文字第1090001487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12月15日北院忠文人第1090007252號書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2月8日新北院賢文字第1100000255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3月8日北院忠文人字第1100002277號書函及司法院民事廳110年8月16日廳民四字第1100019508號書函,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公開裁判書當事人筆名及其個人網站網址乙事,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北院忠文人字第1090005793號書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9月9日新北院賢文字第1090001487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12月15日北院忠文人第1090007252號書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2月8日新北院賢文字第1100000255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3月8日北院忠文人字第1100002277號書函及司法院民事廳110年8月16日廳民四字第1100019508號書函(下合稱系爭書函),見解不一,有統一解釋之必要。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多次陳情,請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及司法院民事廳,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頁所公開之裁判書中遮隱其筆名及其個人網站之網址,然仍有數筆公開裁判書保留,違法侵害聲請人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法院組織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所享有之權利等語。 (三)查系爭書函非屬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尚難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柯盈宏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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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89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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