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00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水土保持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七號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八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四號裁定,分別維持有罪及原裁罰處分確定所依據之「會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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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水土保持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七號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八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四號裁定,分別維持有罪及原裁罰處分確定所依據之「會勘紀錄」、「複丈圖」及「照片」採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水土保持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七號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八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四號裁定,分別維持有罪及原裁罰處分確定所依據之「會勘紀錄」、「複丈圖」及「照片」採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略 謂法院就其所涉之水土保持事件,未詳盡調查及實際履勘,概以違法不公及虛偽矛盾之「會勘紀錄」、「複丈圖」及「照片」為斷,採證恣意並有瑕疵,致而侵害其權益云云,並未就前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法令及其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具體敘明,僅係指摘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聲請人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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