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16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1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4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坤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三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抗字第二一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憲法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三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抗字第二一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憲法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三八號刑事裁定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抗字第二一號判例,駁回其停止羈押之聲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係指陳上開法院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4次會議
聲請人
張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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