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7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瑞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業法第56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6條、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504604770號函准予修訂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則第95條及第97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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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電業法第56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6條、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504604770號函准予修訂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則第95條及第97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電業法第5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6條、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504604770號函准予修訂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則第95條及第9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就違規用電情節及程度未明確區分,造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證明聲請人為竊電者即得請求等同之損害賠償,亦漏無聲請人得舉證免責之除外規定,就損害賠償額計算標準等內容又付之闕如,顯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授權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二就違規用電者之追償電費,規定用戶應負完全責任及按追償期臨時電價計算,均逾越母法授權,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其依契約所負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其為違規用電者,因此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就系爭規定一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原則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以及就系爭規定二何以欠缺法律授權或何處逾越母法,均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李瑞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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