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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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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624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聲請人 黃世鍊、黃種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聲請人
黃世鍊、黃種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竊佔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九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二四六九號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所持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竊佔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九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二四六九號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所持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易字第四八二三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八七二號、第六八七五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不一致,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告訴被告竊佔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九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二四六九號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六四號刑事裁定所持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易字第四八二三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八七二號、第六八七五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不一致,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而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又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九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二四六九號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五號、易字第四八二三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八七二號、第六八七五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五號刑事判決均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5次會議

聲請人

黃世鍊、黃種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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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