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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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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130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聲請人 粟振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明疑義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五號、第三一六六號及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明疑義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五號、第三一六六號及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刑事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明疑義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五號、第三一六六號及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刑事裁定),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二十九日一00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不服而聲明疑義,惟法院竟將其聲明疑義指為提起抗告,並以其抗告逾期予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先後聲明疑義、提起抗告,上級法院所為之系爭刑事裁定亦持相同見解,凡此均已侵害其人身自由及訴訟權,而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