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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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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1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鄭名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鄭名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請求離婚訴訟救助再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23號及105年度台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求離婚訴訟救助再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23號及105年度台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離婚訴訟救助再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23號及105年度台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似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鄭名夫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