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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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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5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陳義元、謝陳連子、林陳秀鳳、陳寶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義元、謝陳連子、林陳秀鳳、陳寶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及90年台上字第7832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及90年台上字第7832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一)及90年台上字第7832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二),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171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一及二就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下稱系爭規定)之適用所表示之見解,顯然違背文義解釋、論理解釋與立法宗旨目的之解釋法則,違憲侵害司法訴訟之公正、公信與人民訴訟權至鉅,應宣告無效。確定終局裁定認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之情形,與系爭規定不符,並指出本件原因案件(即聲請人自訴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原法院更審,係回復原審判程序,將來對裁判結果或有不服,仍可透過審級程序救濟,足徵當事人之訴訟利益已獲得保障云云,然而發回原法院更審後,如仍由原合議庭承辦,將使得更審名存實亡而落空,徒具形式,剝奪聲請人等作為自訴人之訴訟程序權與實體權。又,釋字第178號解釋已被其後所作成之釋字第256號解釋所變更,而依釋字第256號解釋所示再審程序應迴避之法理,更審程序更不得由前審合議庭承辦,以致架空更審制度之程序與實體意義等語。

(三)查系爭判例一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等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就系爭判例二部分,核其所陳,僅係爭執其就系爭規定所表示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判例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等其餘所陳,均屬對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及裁判結果之爭執,然而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義元、謝陳連子、林陳秀鳳、陳寶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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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7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