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1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毅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國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專業訓練班及支援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辦班輔導幹部獎勵原則,有違反憲法法治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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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國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專業訓練班及支援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辦班輔導幹部獎勵原則,有違反憲法法治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國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專業訓練班及支援內政部公共行政役管理幹部訓練班辦班輔導幹部獎勵原則(下稱系爭原則),有違反憲法法治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教育部不予頒發獎狀及列計資積分,致使無法晉升受有損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而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就系爭原則是否屬行政命令、有無形成特定獎勵慣例及有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趙毅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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