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統二字第2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萬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297條規定,各級法院間之見解分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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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297條規定,各級法院間之見解分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4號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29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各級法院間之見解分歧,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各級法院於適用系爭規定時,就讓與人與受讓人應如何通知債務人之見解歧異,應予統一解釋。惟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聲請人
李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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