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4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1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未依職權究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23號民事案件之歸檔資料遺失,公然違背法令,剝奪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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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未依職權究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23號民事案件之歸檔資料遺失,公然違背法令,剝奪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未依職權究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23號民事案件之歸檔資料遺失,公然違背法令,剝奪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列舉相關證據及事實理由,足證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未釐清載明裁定理由,公然違背法令,剝奪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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