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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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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82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對於聲請人原釋憲聲請案(會台字第13427號)所為之不受理決議,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行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對於聲請人原釋憲聲請案(會台字第13427號)所為之不受理決議,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行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對於聲請人原釋憲聲請案(會台字第13427號)所為之不受理決議,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行聲請解釋。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無聲明不服或聲請再審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業經議決不受理之原聲請解釋案予以再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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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