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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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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241號

解釋日期 81 年 10 月 30 日聲請人 台北市議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1 年 10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61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市議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北市政電台轉播問政實況,適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會與行政院新聞局見解不同,請予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北市政電台轉播問政實況,適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會與行政院新聞局見解不同,請予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北市政電台現場轉播台北市議會議場之問政實況,是否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與行政院新聞局所持法律見解不同,請予統一解釋。按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二、十九(八○)銘廣一字第○二八五七號函,認為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四款僅屬誹謗罪不罰規定,尚難排除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及其相關行政罰規定之適用。而聲請人則以「市政電台現場轉播本會議場實況,其轉播與本會之會議同步進行,時間一致,且轉播之內容亦為本會議之全部內容,該電台對會議內容並無增減,當無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所謂錯誤之報導」。查電台之報導有無錯誤,乃個別報導事件之事實認定問題,尚未適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其行政罰規定所持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61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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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