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1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第1507次及第151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其財產交易所得,遭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若干元。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院竟援引申報時所不存在之系爭令為裁判依據,顯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系爭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