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7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金發、楊金印、楊文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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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法院竟維持地方政府認定系爭土地為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顯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等語。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楊金發、楊金印、楊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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