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9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志豪等3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都市計畫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13號判決及108年度判字第248號判決,以不具訴訟權能為由,駁回聲請人等之上訴及再審之訴,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56號、第742號及第774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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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都市計畫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13號判決及108年度判字第248號判決,以不具訴訟權能為由,駁回聲請人等之上訴及再審之訴,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56號、第742號及第774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都市計畫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13號判決及108年度判字第248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以不具訴訟權能為由,駁回聲請人等之上訴及再審之訴,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56號、第742號及第774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南投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違法變更為住宅用地,聲請人等因信賴將有公園預定地,預期日後有較佳之生活環境而購屋居住在旁,詎料南投縣政府竟違法變更為私人住宅用地,而確定終局判決竟以不具訴訟權能為由,駁回聲請人等之訴訟,顯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56號、第742號及第774號解釋意旨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就其是否具訴訟權能之認定當否,屬認事用法之問題,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張志豪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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