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27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昱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7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再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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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7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再審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7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再審。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取得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司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50022708號函所附司法院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議事錄節本對於聲請人原釋憲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違反人事公開透明原則,應補正本案出席人員、簽到單等證據,提供錄音或錄影等證明,請再審本案等語。
惟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或聲請再審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業經議決不受理之原聲請解釋案予以再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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