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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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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48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聲請人 吳瀛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吳瀛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第六六○號刑事裁定、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訴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少連附民字第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實施之法律程序欠缺公平,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第六六○號刑事裁定、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訴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少連附民字第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實施之法律程序欠缺公平,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第六六○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訴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少連附民字第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實施之法律程序欠缺公平,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二判決未就犯罪事實詳予調查,亦未依法定程序實施交互詰問對質辯論,及予聲請人最後陳述之機會,即逕行判決聲請人有罪並須負損害賠償之責,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而確定終局裁定不准許再審及再抗告之聲請,使原因案件無從再進行調查,亦不公平云云。按首開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尚得依法定程序就上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二判決提出上訴,則該二判決顯非首開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次查聲請意旨所陳,核係爭執法院就原因案件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審理程序有所不當,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致其何種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並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吳瀛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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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5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