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54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振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五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五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五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三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二次及第一四二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所陳稱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法官未能客觀聽訟、證言及證物均有瑕疵、訴訟程序顯違背法令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云云,均屬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聲請人
謝振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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