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9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1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蓬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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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18次、第1420次、第1426次、第1429次、第1432次、第1434次、第1436次、第1461次及第147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爭執系爭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而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追繳補償金事宜,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越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系爭判例認未公開宣示之判決仍屬有效,侵害人民訴訟權,有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聲請人
呂蓬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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