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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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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710號

解釋日期 71 年 10 月 22 日聲請人 詹歷平、孫懷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1 年 10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05次會議
聲請人
詹歷平、孫懷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政府舉辦考試違法在先,民等考試及格於後,而考試院引用考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撤銷民等公共衛生醫師考試及格資格,損害權益,是否適當?是否合法?祈賜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政府舉辦考試違法在先,民等考試及格於後,而考試院引用考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撤銷民等公共衛生醫師考試及格資格,損害權益,是否適當?是否合法?祈賜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曾以考試院認彼等學籍不合規定而引考試法第十四條公告註銷考試及格資格及證書,是否適當,請求解釋,經本會議第六九三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政府舉辦考試違法在先,彼等考試及格於後,考試院引用考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撤銷彼等公共衛生考試及格資格損害權益,是否適當,是否合法,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亦不相合,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05次會議

聲請人

詹歷平、孫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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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8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