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7年度憲三字第2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安股法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安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26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及107年度易字第315號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危害安全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05條及第308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26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及107年度易字第315號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危害安全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05條及第308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26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及107年度易字第315號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危害安全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305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308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刑法針對某些侵害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法益之實害犯,例如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298條略誘婦女罪、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親屬間竊盜、大部分毀棄損壞罪及大部分妨害電腦使用罪,均有告訴乃論規定之適用;而系爭規定一僅係規範恐嚇危害安全之危險行為,其侵害法益強度與刑罰非難程度較輕微,系爭規定二未將系爭規定一納入告訴乃論之範圍,違反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2、系爭規定一相較於第298條略誘婦女罪,其保護法益及法定刑顯然較輕,卻強令被害人追訴被告之犯罪行為,對人民訴訟權保障顯有不足,以致被告受到國家刑罰權之不當行使,違反憲法第16條。3、系爭規定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免於恐懼之自由,系爭規定二卻未尊重被害人不願追究或原諒之意思,使被告仍應受國家刑事訴訟程序追訴、審判與執行,侵害其自由及財產權,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惟查有關何種犯罪應設定為告訴乃論,並非僅以危險犯、實害犯、保護法益、罪刑輕重為斷,故核其所陳,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安股法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1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