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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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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9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聲請人 林聖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林聖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6號刑事裁定,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6號刑事裁定,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6號刑事裁定,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最高法院上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以同案共同被告林某已緝獲,請求傳喚林某出庭交叉詰問調查新證據而聲請再審,確定終局裁定卻認林某於審判中雖因通緝不能受詰問,然林某於法院訊問時推翻前詞,既為原確定判決所不採,於判決結果根本不生影響,不能據以聲請再審,已違背釋字第582號解釋之意旨。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林聖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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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8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