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9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九號裁定、一○一年度裁聲字第四四號裁定、一○一年度裁聲字第五二號裁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停聘及不續聘之決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一號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九號裁定、一○一年度裁聲字第四四號裁定、一○一年度裁聲字第五二號裁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停聘及不續聘之決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一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九號裁定、一○一年度裁聲字第四四號裁定、一○一年度裁聲字第五二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下稱澎科大)停聘及不續聘之決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一號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因澎科大已不續聘聲請人為該校教師,而聲請人每月又須負擔高額貸款,實屬無資力而生活陷於困頓,惟確定終局裁定仍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乃侵害其依正當法律程序而得受公平審判之救濟機會,違反訴訟權保障云云,且澎科大對聲請人所為之停聘、不續聘決定,亦有諸多違憲及違法之疑義,司法院釋字第三○一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云云。核其所陳,有關確定終局裁定違反訴訟權保障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指摘,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另聲請人指摘澎科大停聘、不續聘之決定部分,因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為聲請解釋。至就聲請補充解釋部分,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三○一號解釋,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補充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元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