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35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1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定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借提受矯正處分人之另案羈押期間,得否算入感訓期間,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借提受矯正處分人之另案羈押期間,得否算入感訓期間,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1次會議
聲請人
張定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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