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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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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931號

解釋日期 77 年 04 月 06 日聲請人 張莊美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7 年 04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45次會議
聲請人
張莊美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裁定,適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裁定,適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坐落○○縣○○市○○段○○○○○號土地,原為案外人廖允寬及廖德樹所有,於三十九年以不定期限出租給王塗水放置煤炭,而非供建築房屋之用,聲請人於四十二年三月間購得訟爭土地,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聲請人為收回該基地,曾與王塗水四度涉訟,聲請人曾依據前三次確定判決指示之要旨主張權利,並於第四次起訴前一個月先催告解除契約,而第四次確定判決竟未按照一、二、三次確定判決之要旨及指示來辦案,不准收回土地,其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請予解釋等情。聲請人所稱各節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45次會議

聲請人

張莊美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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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