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四號判決違反憲法、民刑法及民刑訴訟法等法律及判例解釋,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原確定判決之認事用法當否問題,對於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違背憲法之處,則未有具體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7次會議
聲請人
劉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