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08年度憲二字第30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8 年 11 月 28 日

案由

為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法律關係之法理予以審查,令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得以藉此「公法遁入私法」之方式規避相關規範,有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違反平等權之疑義,司法院釋字第772號解釋對其公布時已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得否憑該號解釋而作為救濟之理由,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法律關係之法理予以審查,令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得以藉此「公法遁入私法」之方式規避相關規範,有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違反平等權之疑義,司法院釋字第77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對其公布時已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得否憑該號解釋而作為救濟之理由,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經行政法院移送普通法院審理,並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經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惟於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定再審期間內,司法院於同年月28日公布系爭解釋,將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之審判權歸屬行政法院,依公平原則,應將系爭解釋效力擴及於裁判已確定但仍於再審法定期間內之人民,以保障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故系爭解釋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且確定終局裁定亦未適用系爭解釋,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天后宮、王士豪、王鵬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108年度憲二字第302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