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13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6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品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未依法行政,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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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未依法行政,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北環保局)未依法行政,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遭新北環保局扣留機具,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新北院霞刑修106訴444字第74593號函已表示,新北環保局應可發還所扣留機具,惟新北環保局並未依法辦理,顯牴觸憲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行政機關並未依法行政,並未指摘究有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曾品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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