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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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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3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聲請人 王0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王0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章建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四八七號裁定有杜撰、包庇及造假等情事,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章建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四八七號裁定有杜撰、包庇及造假等情事,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四八七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杜撰、包庇及造假等情事,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先後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及九十九年度裁字第六五九號裁定,分別以其上訴無理由及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有杜撰、包庇及造假情事,其裁判結果違反論理法則、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牴觸行政法院三十二年判字第一六號、三十九年判字第二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五號判決、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八七)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八三六號函、司法院七十年九月四日(七十)廳民一字第六四九號函,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意旨,戕害聲請人權益,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惟查其聲請意旨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況本件聲請距確定終局判決確定之日,亦已逾三個月之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王0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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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0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