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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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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7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華嚴啟能中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華嚴啟能中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益勸募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判決,所援用之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第3項及第22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益勸募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判決,所援用之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第3項及第22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益勸募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公益勸募條例(下稱勸募條例)第19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2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規定一及二未就計畫募得賸餘款使用期限進行合理及適當之修改或調整,不僅構成對聲請人財產權之限制,更形同拒絕對扶助身心障礙之公益團體提供合理調整,使身心障礙者無法與他人一般,獲得符合人性尊嚴之生活環境及食品衛生,已構成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0條第7項身心障礙者保障之意旨;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15條已有專款專用之規定,系爭規定一以再執行期限3年予以防弊顯無必要,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身心障礙者保障之意旨,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人所提勸募活動賸餘款再執行計畫案之再執行期間係至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惟該期日之後,相關主管機關仍陸續核發勸募活動所需之建築執照等,致聲請人增建相關設備,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又系爭規定一已不符時宜,確有再檢討之必要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除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外,仍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華嚴啟能中心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0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7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