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61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 聲請人
- 大眾人才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倪廣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一四二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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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一四二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一四二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法院未依法認定被告於契約關係存續中,自行進入辦公室,取走聲請人保管之文件,應構成侵占等罪,已違法侵害聲請人之法律平等權、財產保障權、訴訟權、請求履約權、自主權、公司內部人事任命權、經營管理權、人格權與締約權等,而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於客觀上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大眾人才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倪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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