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1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迴避
- 蔡烱燉大法官
- 聲請人
- 鄭名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離婚聲請再審訴訟救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05號及第1379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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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離婚聲請再審訴訟救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05號及第1379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離婚聲請再審訴訟救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05號及第1379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法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暨要求應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確定終局裁定未准許再審聲請以給予救濟,有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疑義,爰請求依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3年後施行之憲法訴訟法予以審理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查憲法訴訟法尚未施行,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鄭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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