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3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珮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58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40號解釋,以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罹於時效為由駁回訴訟,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24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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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58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40號解釋,以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罹於時效為由駁回訴訟,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24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58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2條(下稱系爭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24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以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罹於時效為由駁回訴訟,有違憲疑義,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就聲請再審之訴之在途期間計算,系爭解釋尚有未明,且未審酌民、刑事程序在途期間規定之不一致性,致影響各當事人訴訟權之行使有不平等之情況,無法達到系爭規定之目的,為維護訴訟權保障、公平審判及正當法律程序,有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高珮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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