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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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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325號

解釋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聲請人 徐義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39次會議
聲請人
徐義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三四號、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八號、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七七號、九十一年度抗更(一)字第四號等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三四號、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八號、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七七號、九十一年度抗更(一)字第四號等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三四號、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八號、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七七號、九十一年度抗更(一)字第四號等裁定,以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即台南市總祿境廟管理委員會僅係「總祿境廟」之管理機關,無獨立之設置目的及事務所,亦無獨立之財產,自不具當事人能力,駁回其所提抗告及再審之聲請,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並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前開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39次會議

聲請人

徐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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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0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