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八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五條、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九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等規定及銓敘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部退二字第○九三二三四八九四一號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又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再字第一九七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八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下稱系爭規定一)、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五條(下稱系爭規定二)、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九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確定終局判決原誤載為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及銓敘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部退二字第○九三二三四八九四一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又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再字第一九七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聲請解釋。 (三)關於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部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系爭規定二、系爭規定三及系爭函後,卻未回復其父生前依法應得之權益,並獲名譽、精神之損害賠償,亦未獲其父因免職所喪失薪津、退休金、保險金等之賠償,且無法取回已溢繳之公務人員保險費,顯有違反人民受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關於再審判決聲請解釋部分,查聲請人未依規定提起上訴,尋求救濟,是該再審判決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