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30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大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高雄市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辦法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高雄市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辦法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八號判決適用之高雄市現有巷道申請改道或廢止辦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查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係以聲請人未依上開辦法聲請系爭巷道之改道或廢止為不合,而為聲請人不利之論斷,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辦法有何違憲情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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