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5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美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0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不當駁回訴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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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0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不當駁回訴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0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不當駁回訴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 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訴外人詹某數度連任某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之規定,及請求確認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中華民國106年4月1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情事,懇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無理由駁回後,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二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故系爭判決二非屬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張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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