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8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振、吳謝○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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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仍係僅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吳○振、吳謝○喬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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