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5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照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法院延長羈押裁定,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一四一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法院延長羈押裁定,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一四一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法院延長羈押裁定,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一四一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以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並未明定被告應如何證明自己並無再犯之虞而免受羈押,法院僅憑被告之前案犯罪紀錄,即裁定羈押之,完全不理會被告之答辯及聲請人親屬之擔保,系爭規定未盡完備,已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黃照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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