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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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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0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吳世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吳世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907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已執行完畢,後犯殺人未遂罪,前後罪名、侵害法益不同,惟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處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故認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8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與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吳世賢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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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3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