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3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隆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銷假釋爭議案件,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覆字第3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號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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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銷假釋爭議案件,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覆字第3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號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銷假釋爭議案件,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覆字第3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號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判),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涉及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一般行動自由、婚姻與家庭權利以及工作與職業自由,按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限制人身自由應與所欲維護之法益權衡,以符合比例原則。系爭規定造成前罪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因犯其他有期徒刑遭撤銷假釋之當事人,一律從頭起算25年殘刑,造成過苛之法律效果,違反比例原則;再者91年懲治盜匪條例已被廢止,但因舊案被判重刑者,在裁判時法律遭廢止後,卻因撤銷假釋而須回頭適用已被廢止的法律,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無疑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判之當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謝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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