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7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0年度憲二字第2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聲請人 謝隆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謝隆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銷假釋爭議案件,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覆字第3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號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銷假釋爭議案件,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覆字第3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號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假釋期間犯罪遭撤銷假釋爭議案件,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覆字第3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號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6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判),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涉及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一般行動自由、婚姻與家庭權利以及工作與職業自由,按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限制人身自由應與所欲維護之法益權衡,以符合比例原則。系爭規定造成前罪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因犯其他有期徒刑遭撤銷假釋之當事人,一律從頭起算25年殘刑,造成過苛之法律效果,違反比例原則;再者91年懲治盜匪條例已被廢止,但因舊案被判重刑者,在裁判時法律遭廢止後,卻因撤銷假釋而須回頭適用已被廢止的法律,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無疑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判之當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謝隆展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