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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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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91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聲請人 王○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六一八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司法院中華民國(以下同)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六一八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司法院中華民國(以下同)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適用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六)台內警字第八六七○六八三號函公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六一八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司法院中華民國(以下同)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適用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六)台內警字第八六七○六八三號函公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彈條例)第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僅泛稱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對單獨宣告沒收所應遵行之程序及其司法救濟途徑付之厥如,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並以個人主觀見解,認為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六)台內警字第八六七○六八三號函公告中關於其他各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規定,略去槍彈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要件,逾越該條規定之授權範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其所陳,對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5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