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2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及第二三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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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及第二三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及第二三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謂:確定終局判決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違誤,侵害其訴訟權,顯有違反前開解釋意旨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明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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