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81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802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聲請人 何榮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何榮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而侵犯工作權、服…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而侵犯工作權、服公職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七(下稱系爭決議)、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八六八號裁定認其未具體指摘如何違背法令,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決議牴觸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輕從舊原則,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系爭決議認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於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依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之反面解釋,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若同時有緩刑宣告,即不得撤職,系爭規定係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侵犯人民之工作權及服公職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決議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何榮昌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