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19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0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2次會議
- 聲請人
- 龐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等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等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復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行政法院上揭裁定,係以私立學校教員之聘用為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政處分,故學校教員解聘是否正當,係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而駁回其訴。聲請再審亦因不合法而遭駁回,前曾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第一一三三次大法官會議決議),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2次會議
聲請人
龐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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