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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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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621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聲請人 康世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70次會議
聲請人
康世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九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九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九號刑事裁定適用「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聲請人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具體指摘,聲請意旨執之以為本件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即有未合,且關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規定之違憲疑義,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在案,亦無再為解釋之必要,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0次會議

聲請人

康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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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