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6號
- 公布日期
- 58 年 04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請釋示省議員黃奇正受宣告破產後是否可留任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釋示省議員黃奇正受宣告破產後是否可留任案。
決議
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365次會議
聲請人
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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