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6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慶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三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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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三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雇用人違反勞工法令加班時數之規定,自行終止勞動契約領取資遣費,並以上開事由致其無法繼續工作至退休,依據其工作年資一併請求給付退休金,而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判決之意旨,認其不符法定退休條件而予以駁回,間接限制其依據其他法律規定請求原有舊制年資退休金損失之賠償,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云云。查系爭判決並非判例,僅具個案拘束力,不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又確定終局判決引用系爭判決之見解是否違憲,均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江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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