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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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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777號

解釋日期 72 年 06 月 17 日聲請人 鄭文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2 年 06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22次會議
聲請人
鄭文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委呈代理權,經委任人簽明「本案終結前,決不更換代理人」,可否由委任人解除委任,請求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委呈代理權,經委任人簽明「本案終結前,決不更換代理人」,可否由委任人解除委任,請求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委任人解除委任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22次會議

聲請人

鄭文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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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89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